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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发票取得有讲究

 2018-01-18 15:48:16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醉寒网 访问点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起,13%的增值税税率走下舞台。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发票取得有讲究
 
  这项政策可不仅仅是简并税率这么简单,一起往下看~
 
  【例】2017年12月,农产品批发企业A从农户处收购鲜活牛肉,销售给食品加工厂B,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元;B加工为熟食五香牛肉干进行销售,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元。
 
  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2﹞75号第一条:“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A企业可享受免税优惠。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食品加工厂B不得抵扣进项,加工为牛肉干销售应缴纳增值税额2000*17%=340元。
 
  若批发企业A放弃免税,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则A企业需缴纳增值税额1000*11%=110元,B企业销项税额不变。
 
  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B加计扣除的税额为1000*2%=20元。
 
  则A、B整体税负下降20元。
 
  2、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A企业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则与上述一般纳税人情况无差异。
 
  若A企业放弃免税,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1000*3%=3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一)……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再加上试点期间销售17%税率的货物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则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13%=130元。则A、B整体税负下降100元(=1000*10%)。
 
  这就意味着,只要批发企业A多承担一些销项税额,食品加工厂B就能享受到农产品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显著福利。双方可以展开价格谈判,共同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双赢。
 
  税负降低了,商品价格低了,B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了,产量增加了,生产规模变大了,收购的牛肉更多了,A企业随之盈利……税收政策的合理适用让简并税率释放更多的红利,让抵扣环节更加通畅,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循环!
 
  所以农产品发票的取得是有讲究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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