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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四条”不可缺,也不可漏

 2017-04-01 14:15:44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醉寒网 访问点击:

  近日,关于婚姻法“二十四条”引起不少争议,想必不管是结婚了的,还是未结婚的,应该都不太清楚这“二十四条”指的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就是民间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条”。

  自2004年4月1日就开始实施的“二十四条”,让夫妻间的“共患难”有了强制性的规定,法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自“二十四条”开始是实施后,深受其折磨的“被负债”人也不少。

  如近期媒体所报道的王锦兰就是一起受其“害”的典型事件,王锦兰刚离婚后不久,就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当她接到传票的时候,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而王锦兰仅仅只是其中的一例而已,类似只因一纸婚书,就背上小则数十万,大则数百万千万的债务的人不计其数,深陷债务风波,难以脱身。

  凡是婚姻关系存续存续期间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除开“情感”外,法律给婚姻关系建立的一道保护墙,避免出现只“共享福”不能“共患难”的情形,更利于规避一些以“假离婚”来躲避债务,“亏损一人,享福一大家”的风险,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在关于“王锦兰”的报道中,提及多名“二十四条”的受害者,甚至组建起来学习法律,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推翻或废止“二十四条”,更有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礼仁直接批评称,“二十四条”是“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如果说要废止或是推翻“二十四条”,显然是违背了当初立法的初衷,若真是只需简单粗暴的废止“二十四条”,那么也不会引起如此多的争议。显然,废止“二十四条”不是法律的进步而是倒退。因此,只能说婚姻法“二十四条”所表述的还不够全面,如果说一条法律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又将另一方推入深渊的话,这样的法律存在明显的漏洞,因此这就亟需司法部门弥补漏洞。

  夫妻间确实应该共同承担债务,但对于婚姻关系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阴谋”时,还要共同承担债务就不合理。不管对于谁来说,无缘无故“被负债”,而法律却站在施害一方时,更让受害者有冤无处可申。可以看出,“二十四条”的错误和漏洞显而易见,补上婚姻法“二十四条”的漏洞是相关部门刻不容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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