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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莫名被起诉 当面对峙发现被错告

 2017-03-27 12:29:38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醉寒网 访问点击:

突然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在长沙工作的浏阳官渡人曾祥武懵了。这张传票显示,因曾祥武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其举证并出庭应诉。可是,诉状上原、被告共7人,他一个都不认识,诉状描述的事实经过他也不知所云。这是怎么回事?

蹊跷

不认识原告,他却被起诉了

今年33岁的曾祥武是官渡镇南岳社区人,在长沙工作多年,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家人也都住在城区。11月26日,他接到邻居的电话,说他有封信,因他老家没人居住,邮递员又把信件带回了邮局,“是法院的传票。”

“传票?我没跟任何人有什么纠葛呀?”他一头雾水,立即从长沙赶回老家取信。

传票上注明,他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月22日上午在沿溪法庭开庭审理,要求他准时到达。并在开庭前向法院举证并提交答辩状。

仔细阅读原告的民事诉状,被告名单里还真有他的名字,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也都是他的。

原告熊德炎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15000元。案由是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置设备尚欠15000元货款,“原告为催讨欠款,曾无数次向被告打电话以及去到被告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付款……”

“可是,原告、被告7个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他说的买设备拖欠货款,我也没做过这种生意。他说多次打电话,我也从没接到过。我在长沙,家人住在城区,他去过我哪个家?”曾祥武觉得这事太蹊跷。

最重要的是,他历来清清白白做人,“现在地方人都知道我被人告到法院了,对我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调查

同名同姓,原告告错了人

11月28日,记者陪同曾祥武来到沿溪法庭。听到他的解释,工作人员表示,起诉状是原告撰写的,7名被告的个人信息也是原告提供的,“基于保护原告诉权的需要,法院在立案时不负责原告所诉主体是否错误进行审核。”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法院在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个人信息向被告发出传票时,也会一并发出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你到底是不是案件的被告,都可以在开庭前举证或在法庭上质证;传票上有审判人员的姓名、电话,你可以随时沟通。”

“那我确实被搞错了怎么办?”曾祥武很疑惑,他认为,自己是不是真正的被告,只要看原告是否能准确提供他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就能辨别。

工作人员解释,仅从其一方之词,法院不能判断,“你是不是原告要起诉的人,需要原告来确认。”

随后,曾祥武与原告熊德炎取得联系,要求其当面沟通。11月29日上午,双方在官渡派出所见面,熊德炎并没能认出曾祥武,直至他自报家门。

“真对不住,确实搞错了,不是你。”熊德炎立即道歉。他说,从派出所调出的被告户籍信息表上虽然有曾祥武的照片,以前也见过真正要起诉的曾祥武,但自己拿到户籍信息表后没有仔细辨认就交到法院了,没想到调的是一个同名同姓人的个人信息,以致告错了人。

熊德炎写了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曾祥武的起诉,下一步,他将追加真正要起诉的被告。考虑到告错人对曾祥武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并造成曾祥武误工及来往交通费开销,经过协商,熊德炎赔偿其1000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新闻焦点

因告错人造成不良影响应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因为同名同姓或其他原因,告错人的情况并非个案。

法律顾问王洪流律师介绍,目前,法律方面并没有明确对告错人的处理措施。原告在向法院递交诉状前,应尽到审慎的义务,确定被列为被告的当事人是真正要起诉的被告。

如果因原告告错人对相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原告应作出相应赔偿,并消除影响。

“如果是确实被告错了的被告,一般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出来。”王洪流认为,作为被告错的当事人,不能认为跟自己没关系就置之不理,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原告反馈信息,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从法院的角度,只要原告在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都应受理,法院在立案时并不需要对原告是否告错了被告进行审查。

万一因为原告告错人、被错告的当事人没有说明情况而导致法院错判,还可以通过上诉或是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原告所诉主体错误的行为侵犯了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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