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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判决不一样 遭仿冒QQ交易8万多损失谁买单?

 2017-04-12 09:18:17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醉寒网 访问点击:
一二审判决不一样 遭仿冒QQ交易8万多损失谁买单?

广州一家商行与买家长期以来都用QQ沟通交易。未料,有人利用这一“漏洞”,分别使用昵称与商行、买家相似的QQ添加对方为好友,一番周旋后骗走买家货款8万多元。商行因一直没收到货款要求买家支付,于是闹到法院。到底谁该为这场乌龙埋单?记者昨日获悉,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家付错了款,所以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广州中院二审依据公平原则认定涉案8万多元货款损失应由买家及商行共同承担,待案件侦破后,双方可再向侵权人索赔。

仿冒卖家QQ骗8万

广州一家音响设备商行与张某存在着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通过QQ沟通下单、对账及汇款事宜。商行使用Q1,张某使用Q2。

不料,2014年12月,案外人吴某分别使用Q3添加商行使用的Q1为好友,使用Q4添加张某使用的Q2为好友。因Q3、Q4使用的昵称分别与Q2、Q1的昵称相似,为此商行与张某均误以为是对方使用的新QQ而通过验证并添加好友,并且没有相互核实。

交易风险随之而来。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期间,吴某通过Q4以商行的名义接收张某的订单信息,又通过Q3以张某的名义向商行使用的Q1下订单。后来,商行根据Q3的订购要求送货至张某处。

其后,吴某分别使用Q3、Q4与商行、张某沟通涉案交易期间的对账信息,货款金额共计86230元。2014年12月16日,张某向吴某指定的账户支付86230元货款,且误以为此为商行的收款账户,所以没有核实。后来,商行否认收到货款,起诉到法院。

一二审判决不一样

南沙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张某向错误的相对人支付货款,应由其自行承责,所以判决张某继续向商行履行支付涉案货款的义务。张某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鉴于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吴某系商行员工或受商行委托的货款收取人,不能视为其已履行支付义务,而且涉案交易于网络虚拟环境下沟通,双方均负有严格核查交易对方身份信息的义务,双方均对损失结果的发生具有失查及疏忽过错。

为此,法院认定涉案的86230元货款损失由张某及商行共同承担,即各承担43115元。张某仍需向商行支付43115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相关案件侦破后,商行和张某可再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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