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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卡在身上钱在外地遭盗刷 损失两万发卡银行赔七成

 2017-04-15 14:06:19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醉寒网 访问点击:
男子卡在身上钱在外地遭盗刷 损失两万发卡银行赔七成

发卡银行赔七成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卡遭盗刷后如何维权

重庆晚报讯 储蓄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卡里的钱却被人在外地刷走2万元,黔江区市民李先生认为银行对自己的资金管理不善告状索赔。市四中院前日发布2015年度涉及银行卡的典型案例,披露了李先生储蓄卡被盗刷案的结果??李先生对储蓄卡密码保管不严有过错担责三成,当事银行担责七成。

2015年1月28日,李先生持有的储蓄卡在安徽省一家银行的ATM机上被取走2万元。第二天,李先生拿着储蓄卡向黔江区警方报案,警方随即立案侦查。由于被盗刷的2万元一直没有着落,李先生认为发卡银行对自己储蓄卡里的资金管理不善造成被盗刷,遂把发行该储蓄卡的黔江区一家银行告到黔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该银行赔偿2万元。

银行在答辩时称,李先生对储蓄卡保管不善导致密码外泄造成不良后果,所以责任在李先生自身。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银行作为发卡行,有义务保障李先生储蓄卡内资金安全,应当为储户提供足以保障其资金安全的设备。本案中,银行没有拿出证明已为李先生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明第三人在跨行取走李先生的存款后能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

2015年8月,黔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定银行担责,赔付李先生存款损失2万元及利息。银行不服向市四中院提起上诉。

市四中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办案法官前往黔江区公安局调取事发后李先生报案时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李先生向公安机关自述,自己在多家茶楼喝茶时,曾让店里的小妹拿储蓄卡去ATM机取过钱。

市四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伪卡交易引发的纠纷,李先生以银行违约要求银行还本付息。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第三人导致违约亦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但因李先生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自身亦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所以可适当减轻银行责任。

市四中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自身有过错担责三成,银行担责七成赔付1.4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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