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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游客参加速降坠亡 速降公司和景区被判赔80万

 2017-04-15 14:07:02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醉寒网 访问点击:
女游客参加速降坠亡 速降公司和景区被判赔80万

2014年11月,山东籍游客张冰玉在参加山东省五莲县九仙山风景区速降活动时,意外坠亡,两名无资质的速降教练后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去年3月,张冰玉家属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涉事教练和所属俱乐部以及景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18日,澎湃新闻从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证实,该院(2015)莲民一初字第431号判决书(初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对于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802553.5元,被告青岛千里远东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简称“千里公司”)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数额为642042.8元,被告五莲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水公司”)承担20%的责任,应赔偿数额为160510.7元。

此前,澎湃新闻报道《女游客山东一景区参加速降坠亡,起诉索赔18个月法院未开庭》。五莲县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22日,青岛籍的张冰玉参加单位组织的速降活动,活动由千里公司承办,活动地点位于五莲山九仙山风景区。

张冰玉母亲此前告诉澎湃新闻,女儿在高近47米的小山峰参加速降活动,在降落到一半时,教练解开了保护绳致其当场坠亡。上述刑事判决书判定,千里公司临时聘用户外运动爱好者曹某某(无相关资质)作为教练,事发时,曹某某做出常人难以理解的解开上方绳索,而非收起下方绳索的举动,致张冰玉高处坠地受伤死亡。曹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千里公司被告人于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活动并担任教练(无相关资质)。于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张冰玉母亲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以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起诉千里公司以及景区,向千里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民事赔偿合计961359元,诉求教练于某和临时聘请的教练曹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莲县九仙山风景区、五莲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初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受害人张冰玉在本案中无明显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是因被告千里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及重大过错造成的,被告千里公司的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山水公司的原因力相对较小,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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